

关于加强城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通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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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凡在宜昌城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,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修建、配建的地下停车场,包括社会停车场、民用建筑配建停车场、专业运输单位的专用停车场,均属于清理整顿的对象。
二、禁止违法改变城区地下停车场规划许可使用性质和用途,凡擅自改变地下停车场规划许可使用性质和用途的,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,恢复原有使用性质和功能,逾期不恢复的,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。
三、对擅自改变城区地下停车场规划许可使用性质和用途的,城管部门依法查处,责令恢复;对于乱搭滥建建(构)筑物的,城管部门依法拆除。
四、规划部门根据城管部门的书面意见,及时提供城区违法占用停车场所的规划审批情况。
五、对擅自改变地下停车场规划许可使用性质,变动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,由住建部门协助查处。
六、对擅自改变城区地下停车场规划许可使用性质和用途,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,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;对利用地下停车场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,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。
七、对商业区及集中居住区周边,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强执法力度,严厉禁止违法占道停车行为,对违法占道停车的严格依法查处。
八、建立城管、规划、住建、公安、工商等部门公务协作机制,定期交流、通报情况,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。
九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。
宜昌市城管委
宜昌市住建委
宜昌市规划局
宜昌市公安局
宜昌市工商局
2015年12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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